(2014)武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新能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30号申请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庞飞鸿,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耿海军,董事长。上列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002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武民二初字第00279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