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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高庆福与张翠荣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福,张翠荣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高庆福,农民。被告张翠荣,市民。委托代理人孟凡平,系被告之子。原告高庆福与被告张翠荣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庆福、被告张翠荣及委托代理人孟凡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庆福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我生活补贴200元,被告已经按约定给付了我6月份的生活补贴,但至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7月至12月的生活补贴,故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7月至12月的生活补贴1200元,并按约定期限逐月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张翠荣辩称。一、我与原告不存在扶养关系。请依法应驳回原告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原告离婚后分得现金人民币15000元(已付清),其它财产全部归我所有,离婚后无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离婚协议书在案佐证。我与原告登记离婚后,依法解除了人身、财产关系,不存在扶养关系,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信。我与原告登记离婚前,曾经达成过我给付生活补贴200元的协议,后因原告返悔,协议无效,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事后我要求原告交出该离婚协议书,原告称“我还能拿它打官司去吗?”就这样一件无效的证据,原告却提供人民法院,以欺诈手法请求给付生活补贴。故原告提供无效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不能采信,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在离婚后,非法索取人民币3000元,依法应返还我。原告高庆福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5月11日协议,主要内容为:自2013年7月1日给高庆福生活补贴200元每月,直到高庆福老为止(故)。高庆福、张翠荣均签字捺印尾部注:2013年6月份给200拿走。2、2013年5月13日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婚后男方分得现金15000元,已付清。其他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婚后无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说明执行了证据2,证据1就不执行了。被告张翠荣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5月31日高庆福出具的收条一张,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民警叶胜军加盖印章。主要内容为:今收张翠荣退给高庆福离婚后纠纷问题要求款3000元,并在10日内拉回自己所用的东西,包括电视,以后不准再到小区闹事,没有其它纠纷问题了。2、证人王舜出庭作证称,是原被告的邻居,原被告闹离婚大大小小闹了好几次,第一离婚时写个协议女方给男方每月200元,给到男方老为止。男方回唐山了,后回来,经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家产分割,女方给男方15000元,财产就没纠纷了。后来听说,男方到女方的女儿家闹,女方的女儿给男方了3000元,后来男方将家里的东西全拉走了,把家里的窗户砸了,树砍了,菜都拔了。3、证人赵春云出庭作证称,被告是我大姑姐,原被告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实际上被告当时不想离婚,原告非离不可,没到民政局之前,在家都说好了,原告放弃所有的财产,被告说:“我不让你静身出户,我每月给你200元钱,养你到死。”被告就回唐山了,过了两天,被告给原告来了个电话,说要打离婚,办手续去。在民政局离婚时,原告说要15000元,钱就一次性付清了,家里的财产都不要了。被告将钱就给原告了。被告向原告200元的条,原告说条在家呢,回家后就撕了,以后不会在找被告要了。原告承认收到证据1中的3000元钱,但否认签字;不认识证据2中的证人,对证据3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告的证据与被告证据3相互印证,且相对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证据1由公安机关证实,予以采信;被告证据2中的证人未携带身份证件,被告称不认识,因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不予采信。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高庆福与被告张翠荣原系夫妻关系,因二人有离婚意向,2013年5月11日原告高庆福与被告张翠荣签订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给高庆福生活补贴200元每月,直到高庆福老为止(故)。”。2013年5月13日,原告高庆福与被告张翠荣登记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男方分得现金15000元,已付清。其他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婚后无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原告高庆福与被告张翠荣登记离婚后,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5月31日,经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被告张翠荣给付原告高庆福人民币3000元,原告高庆福取回自有物品,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原告高庆福为被告张翠荣出具的收条写明:“今收张翠荣退给高庆福离婚后纠纷问题要求款3000元,并在10日内拉回自己所用的东西,包括电视,以后不准再到小区闹事,没有其它纠纷问题了。”本院认为,原告高庆福与被告张翠荣于2013年5月11日签订的协议,其主要目的及前提是双方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原被告签订该协议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双方订立该协议的主要目的并没有实现,而关于生活补助费的约定当然也丧失了履行的意义。该协议已为双方未实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行为所解除。且二人登记离婚时重新签订了协议并履行;二人离婚后再次发生纠纷亦经公安机关调解,原告承诺再无纠纷。现原告持2013年5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主张生活补助款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庆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经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常安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