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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刑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住沈丘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秀峰、金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甲、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朱秀峰、金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旷亚大厦”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商中核工业中原建筑公司从界首市创元商砼有限公司购运两车混凝土。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三人已判刑)、马某乙(另案处理)为了让工地使用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的混凝土从而得到提成款,到工地阻止施工、殴打司机、用砖砸车,并对施工管理人员田某某进行殴打,迫使建筑商不再使用界首市创元的商砼。于12月29日与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签订了商砼购买合同。后被告人马某某同李某甲、马某甲、李某乙从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得到提成70800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接到电话到现场时冲突已经结束,其未参与阻止施工、砸车、打人等行为;建筑商与沈丘县博大商砼鉴定合同是李某甲等人出面协商的;因其一直在工地上干活,才参与分钱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家”、旷亚大厦施工过程中,建筑商中核工业中原建筑公司从界首市创元商砼有限公司购运两车混凝土。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三人已判刑)、马某乙(曾用名马曾用,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让工地使用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的混凝土从而得到提成款,便到工地阻止施工、殴打司机、用砖砸车,并对施工管理人员田某某进行殴打,迫使建筑商不再使用界首市创元商砼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于12月29日与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签订了商砼购买合同。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甲、马某甲、李某乙等人从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得到提成70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1、同案犯李某甲供述:“2010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马曾用路过上海世家工地时见工地上正在施工,还有两辆界首的混凝土车正在卸混凝土。我们不想让人家干,想让沈丘县河南开的一家混凝土搅拌站干。马曾用就进工地骂人家不让施工、卸混凝土。工地上有个工头不愿意,让工人都上来,我一看就跟马某丙、马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带人来。我进工地指着工人说:“我看你们谁敢动,也不看看这是在哪儿?”正说着,马某丙、马某某带着二、三十来个人就来了。那个工头一看我们来人就吓的跑一边去了,那两辆混凝土车开着要走,马曾用拿着砖头去砸混凝土车,我们叫来的人也拿着砖头砸混凝土车。工地上一个叫田某某的拿着手机在那录像,马某丙看见后就去打田某某,夺田某某的手机。过一会儿听见有警笛响我们跑了。沈丘混凝土搅拌站老板姓王,平时都是我弟弟李某乙和马某丙与他们联系的,提成的钱还没得到。去年旷亚大厦开始动工时,马某某跟我商量说:李某乙、马某丙已经跟博大的李某丙谈好了,让旷亚大厦用博大的商砼,博大给我们提钱,但我们要确保博大的商砼进入旷亚大厦后,其他地方的商砼就不能再进来。刚开始马某某跟我说每立方提5元,后来马某某说提的钱太少,不中不让李某丙他们干了。可能是李某乙、马某丙又找李某丙,李某丙后说每方提10元。总共提了两次钱,第一次是去年春节前,马某某跟我说提几千元钱,李某乙、马某丙请王某某、谢某某、李某丙吃饭买东西花完了,我们几个没分钱;第二次今年8月份中旬,马某某跟我说总共提了5万钱,李某丙交给马某丙的。我和李某乙、马某丙、马某某每人分了11000元钱,给王某某4000元,剩下的2000元李某乙、马某丙办事开销了。王某某是工地负责人,他当着工地上进料的家,刚开始说好钱由我、李某乙、马某丙、马某某、马某乙五个人分,后来马某乙父亲去世,他去上海做生意了,没在家参与这事,没有分他钱。界首创源混凝土搅拌站往工地上送商砼没有提前跟我们打招呼,他们送了,沈丘博大的商砼就没法再往旷亚大厦送了,我们也就没有提成了。同样标号下,界首的创源商砼比沈丘博大商砼每方低5元钱。博大知道我们几个和谢某某关系不错,想让我们从中牵线,通过我们把他们的商砼卖给旷亚大厦,刚开始李某丙领着我和马某某、马某丙、李某乙跟李某丙的舅舅谈的,他跟我们介绍商砼的型号、单价,叫我们回去问问旷亚大厦工地负责人能不能接受,不接受再谈,后来李某乙、马某丙找王某某谈的,后来谈成了。”2、同案犯马某甲供述:“2010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乙打电话说马曾用他们几个人喝多了,去工地上闹事了,让我把他们弄回去。沈丘上海世家建筑工地老板谢某某也打电话催我去工地。我到那后,见到马曾用领着俺村的马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等一、二十个人在上海世家工地门口正在闹事,阻止注混凝土的车施工。工地上的监理田某某让注完混凝土再停,当时田某某手里拿着手机,马曾用以为是录他的像,就上去把田某某的手机夺走后朝田某某眉骨处打一拳。那次闹事后,我们与上海世家工地老板协商用沈丘博大商砼。因为用界首的商砼我们就得不到博大的每方子给我、李某乙、李某甲、马某某、马曾用和上海世家的承包商王某某提成了。前期按每方5元提成,后来按照每方15元提成的,我知道的给了我们三次提成,第一次5000元,我们分人1000元;第二次10000元,除去马曾用每人2300元,剩下800元让李某乙给李某丙交电话费;第三次40000元,我得9000元,总共55000元钱。钱是李某丙交给李某乙的。现在还欠我们多少钱我不知道。博大商砼比界首的价格高,我们干涉工地用哪家的商砼的原因是工地征我们的土地,我们想挣点钱。”3、同案犯李某乙供述:“2010年三、四月份,马某某跟我们几个提议,让博大商砼往上海世家工地送料,我们从中赚差价挣钱。我和李某甲、马某某、马某丙、马曾用到博大商砼找一个姓刘的(李某丙舅舅)谈了几次他们同意了。初开始每方给我们提10元,今年感觉10元提成太少,我们跟李某丙打电话最后定每方给我们提成15元(我们从中给王某某提5元,给李某丙提2元)。上海世家旷业大厦就一直用博大的商砼。我们总共得78000元,分三次给的,第一次10000多,是李某丙交给我的,我们5个人每人分了1800元,剩1000给李某丙了;第二次给我们5万元,马某丙去拿的,回来后在马某某家分的钱,马曾用去外地了,我和李某甲、马某某、马某丙、每人分了11000元,给王某某4000,剩余2000我们花了;第三次李某丙给我们18000元,我和李某甲、马某某、马某丙四人平分了。我感觉这些钱我们不该得,我愿意将我们的钱全部如数退回,争取政府宽大处理。”4、证人田某某(上海世家工地监理)证言:“2010年12月28日下午4点多,界首混凝土搅拌站往我们工地送两车混凝土准备卸车时,李某甲带着两个人不让卸料,赶人家走。当时界首送料车也准备走,走到门口发现门被锁,工头说了两句,李某甲他们不愿意了,打电话叫来十来个人把工头打跑了,那群人捡起砖头砸送料车。我看情况不对,跟董事长打电话,这时有个叫某丙的人看见我拿手机骂我敢拍照,冲到我跟前打我。当时动手打我有马某丙、马曾用,其他四、五个人砸界首的混凝土车,现场是李某甲指挥的。把我打倒在地,还把手机抢走了,那群人围着我拳打脚踢有三、四分钟便散开跑了,过一会儿派出所的就过来了。因为用沈丘的混凝土,给他们每方提5元钱,界首的不给他们提钱。我住院4天花了2000元医疗费是我们公司出的,我们公司老总谢某某害怕他们,不敢让他们出钱,怕他们到工地找事,耽误工程的进度。挨打后,王某某跟我说李某甲他们把别家的商砼打跑后,其他家的商砼都进不了工地,博大再给工地送商砼每方涨价15元,但还得用博大的商砼。”5、证人赵某某证言:“2010年12月28日下午2点多,我领着工人干基础垫层,当时过来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正准备卸混凝土,过来三、四个人不让卸。我和我弟弟赵某甲问他们,他们要打我弟弟,并说工地是他们的地,说不让卸就不能卸,这几个人后来也要打我,我吓的翻围墙跑了。第二天上午我听说田某某被他们打了一顿住院了。那天要打我的人叫李某甲,还有个姓马的,就是这帮人打的田某某,我现在可以认出他们。发生这事是因为李某甲给工地供应混凝土,但这次用的界首的,李某甲就带人过来不让卸找事。从那儿一直到现在用都是李某甲送的混凝土,李某甲送的应该贵点,从中赚取差价。”6、证人赵某甲证言与证人赵某某证言基本一致。7、证人刘某甲证言:“我和孟召相是界首市创元商砼混凝土公司的司机。2010年12月28日下午3点多,我把搅拌车开到上海世家工地上还没有卸车,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上前把我车门拉开让我和孟召相把车开走。我就下车上6号车时,那人嫌我走的慢,用砖头往我车上砸一下,工地上工人和他吵。我看见他叫的人一来都拿着砖头乱砸,我和孟召相吓得翻墙头跑了,之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8、证人谢某某(旷亚大厦开发商)证言:“矿业大厦大约是2010年七、八月份开始动工,开始施工时马庄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工地找到我商量使用商砼的事,我叫他们找王某某。王某某开始不敢,最后王某某找到我,我们商量后决定让李某甲他们干些小活,如果商砼在质量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们去催货,但价格应当合适。最后就同意李某甲他们去采购商砼。李某甲等人和商砼站谈好价钱后,由他们将价格清单拿过来,王某某核算后,才同意进他们提供的商砼。他们和沈丘县的博大商砼站谈好价钱后,与我们签的合同。签合同时王某某受我的委托在合同上签的字。工地上用料时由李某甲等人去催,商砼站的料款有时也由他们向我公司催要。李某甲等人在进商砼的事上得到啥利润我不清楚。后来我听说界首商砼搅拌站的司机还有田某某在我工地上挨打了。”9、证人王某某(旷亚大厦项目部总负责人)证言:“我们上海世家工地上一直用的是李某甲他们几个联系的沈丘博大公司混凝土。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田某某(工地上的甲方代表)一块到界首一家混凝土公司,通过对比觉得界首的混凝土质量更好些,有意向用界首的混凝土,就让他们送两车到工地,混凝土车刚到工地上,还没卸车,李某甲他们几个就领着人把界首混凝土公司的人打跑了,田某某出来拦,就把田某某也打了。后就没再用界首的混凝土,现在我们一直用的都是博大的混凝土。混凝土是谢某某采购的,他们负责联系的,签合同是甲方跟他们签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我现在的工作单位是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原建设公司沈丘旷亚国际大厦项目部,我是这个项目施工企业的总负责人。旷亚国际大厦从2010年8月份开始做开工准备工作的,开发商是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总负责人谢某某。我们是工程的总包,款项结算是据实结算。我们有部分工程外包,具体是消防工程、三通一平、配电系统等均为开发商作出决定。沈丘博大商砼是开发商联系的,出了那事以后开发商谢某某告诉我说商砼的事情由他们负责采购,不让我们管。后来开发商和商砼公司、我方都有意向签订合同,在开发商办公室签订了合同,博大商砼公司一个姓王的老总和旷亚置业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我是受谢某某的委托签的我的名字,当时李某甲等人没有在场。李某甲他们代表开发商联系货源,博大的商砼款不到帐时,博大的找李某乙他们协调,界首创元商砼用的少,没有作过比较。”10、证人郭某某(界首市创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证言:“2010年11月份,沈丘上海世家旷亚大厦项目部王某某和我公司达成协议,由我公司供给旷亚大厦混凝土,我们送过两次。2010年12月份一天,我公司刘某甲往旷亚大厦送混凝土时跟我打电话说有人用砖头砸我们的车还要打他。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跟我打电话说,不要再往旷亚大厦工地送了,本地有一帮黑恶分子在他们工地闹事,不让他们用我们的混凝土,因为在那些人地盘上干活,他们也不好办。之后我们就没有往旷亚大厦送过混凝土。听王某某说是东关马庄的李某甲带着马曾用、马某丙、马某某等人去砸的车。”1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一天下午听说有人在工地上打架,到现场后看见有好多人,有一辆还是两辆是界首送商砼的车在院里停着。田某某被人送到医院,住了几天院。田某某挨打后王某某通知工地不要用界首的商砼,工地一直用博大的商砼。12、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事后听说李某甲、马某丙等人为了阻止外地混凝土进入旷亚大厦工地,把公司的田某某打了。13、证人王某丁(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有限公司经理)证言:“2010年沈丘县就我一家供应商砼,后来又有两家,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我们三家成立了一个销售部,统一价格,由我们工作人员到施工工地介绍商砼和价格,具体施工方买哪一家的商砼由他们自己决定。去年秋天,有一个自称李某甲的主动过来说和上海世家的谢总、王总关系不错,已经谈好价格让我们搅拌站往上海世家送商砼。在我们公司基础卖价的前提下,他和上海世家定供货价格,从中间他拿差价提成,每次供货后,由我们几个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副经理李某丙同李某甲结账。我们公司的商砼底价355元,李某甲最后供货的价格每方370元,合同签的有价格,差价李某甲他们拿了。李某甲、马某丙和我联系提成的事,其他人不知道。我们已经给李某甲提成70800元,是经我们公司副经理李某丙和单立志的手给李某甲的,具体他们几个人怎么分的我就不知道了。界首来上海世家送商砼被打的事我不知道。李某甲拿提成我感觉严重影响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使建筑商的成本上什,利润降低,但是从销售行业来看,拿提成也算对他劳动的报酬。”14、证人李某丙(原任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我在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在沈丘博大商砼搅拌站工作,现在我和别人合伙办了大梁商砼。2010年年底,李某乙跟我打电话说旷亚大厦想用博大混凝土。我让他来找经理谈谈,后来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来和我、王某丁、吴殿喜三个人谈的,内容是由他们领着到旷亚大厦工地签合同,按销售给他们每方提成15元,如果货款不能及时到账的,由他们协助催要。之后旷亚大厦工地的王某某直接和我们公司沟通的,签合同时我不在家,是经理王某丁与王某某签的,合同签订的是C3商砼每方370元,欠账多时我找李某乙催要,都是旷亚大厦工地财务直接把款打到我公司帐户上,或者我们去拿现金。经我的手给李某乙三次共计70800元,还有一部分款没结。在签订合同之前,旷亚大厦打地桩用过博大商砼,我没有找旷亚大厦联系过供商砼的事。我们销售商砼和其他工地价格差不多。后来听说界首搅拌站的商砼车来往旷亚大厦工地送商砼,我到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我找到王某某说如不用我们的商砼,就把我们的商砼款结了。我在现场没见李某乙、李某甲。”15、沈丘县人民医院病历。证实田某某因右眼钝挫伤于2010年12月28日住院治疗4天。16、沈丘县博大商砼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3张。2011年李某甲提成1万元、2011年4月22日上海世家提成10800元、2011年8月25日上海世家提成5万元。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8、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2010年12月29日旷亚大厦有限公司王某某与沈丘博大商砼有限公司签订商砼供应合同,商砼C10每立方340元,C30每立方370元。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12月29日。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8日下午在打架现场没有见到马某某,马某某也没有参与打他。2、证人田某某、谢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证人田某某、谢某某对被告人马平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3、同案犯马某甲、李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马某甲、李某乙请求对马平安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平安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谋取非法利益70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 慧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刘义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