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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65年7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恩施市六角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