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颜传平与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传平,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颜传平。委托代理人邓代福。被告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可英。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传平与被告浙江久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传平于2014年3月20日以仲裁前置,瑞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颜传平于2014年3月20日以仲裁前置,瑞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怡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