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福华与王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华,王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125号原告陈福华,农民。被告王玉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华诉被告王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华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华负担。审判员 孙守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承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