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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福华与王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华,王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125号原告陈福华,农民。被告王玉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华诉被告王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华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华负担。审判员  孙守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承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