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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再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再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3382号罪犯杨再华,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嘉桐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再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再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华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