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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丙强与李晓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丙强,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赵丙强,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晓东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赵丙强赔偿款108337.52元、案件受理费3666元及鉴定费560元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东的款项(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吴李村的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