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869号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3-1,组织机构代码20285302-8。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云,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谢太平,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刘兴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