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商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卢明与戚凤瑞、戚玉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戚凤瑞,戚玉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商初字第0089号原告卢明。被告戚凤瑞。被告戚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与被告戚凤瑞、戚玉涛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明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新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