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保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陈祖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保字第03487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508室。法定代表人常忠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67。法定代表人侯丽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祖蓉,女,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x号。申请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祖蓉之间的争议纠纷,本院(2013)二中民保字第003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陈祖蓉持有的北京崇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的股权。2013年10月18日,双方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59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陈祖蓉向申请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33860元、履约奖励金10000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2014年2月27日申请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担保房产的查封。经查,该案件确实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二中执字第1287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应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