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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从道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从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执字第494号罪犯杨从道,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09)德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从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云高刑复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351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从道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唐双焕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