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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肖井全诉任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初字第974号原告肖**,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市人,中铁山桥集团储运车间职工,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任**,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原告肖**诉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冯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7日复婚,此前离过一次婚,复婚是因为孩子,我们有一个儿子肖*,现年21周岁,过去我们生活艰苦,近几年生活好了,被告却沾染了坏习气,没事与我争吵,争吵后无法沟通,还离家出走,现在我们已经分居一年多了,没有什么感情可言了,我曾于2013年4月11日起诉离婚,现在我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我们无财产、无债务纠纷,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2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张、山海关区东街办事处东城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婚姻关系;提交了(2013)山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完全不真实,我们离婚只办了手续,还生活在一起,2007年是原告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我才要办的复婚,我的父母要我在老公和财产中间选其一,我选择了老公,我为了他放弃了父母留给我的财产,我们争吵不是无法沟通,是他不跟我沟通,每次争吵都出手打我,我也不是离家出走,是生活好了他就不再交家用,2013年我回家过年,大年三十把我打出来了,我没有钱只好出去自己找生路,感情不好是最近的事情,我出来之后才知道他现在又有了别的女人,还生活在一起,我坚决不离婚,我爱我的家,爱我老公,爱我的孩子,我们的财产我不知道,我老公几年都没交给我钱了。被告任**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1990年登记结婚,1992年3月24日婚生一子肖*,现已成年且已参加工作。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协议离婚,后因原告独自带孩子生活困难,双方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仍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13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其撤回起诉。2013年11月11日山海关区东街办事处东城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任**,女,1964年4月1日生人,户籍地址为东六条28号,此人现住址不详,自2011年底至今未在我社区居住。双方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结婚,但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11年底开始分居,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肖**与被告任**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冯鑫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