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渭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何声妹与陈业祥、耿怀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声妹,耿怀会,陈业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渭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何声妹,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波、吕婷,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怀会,女,1981年0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业祥,男,968年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声妹与被告耿怀会、陈业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声妹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声妹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声妹撤回对被告耿怀会、陈业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何声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丽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