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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盐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XX、王X。被告戴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建 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嵇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