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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许新帮与于广兴、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帮,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广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许新帮,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于广兴,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新帮诉被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广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新帮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广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新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帮撤回对被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广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新帮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徐大林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