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4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10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4月期间,何国生、李荣武、鲍良明(均已判决)合伙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孙家岙庙后面山上开设“四胡”形式的赌博场头,雇佣被告人王某为场头护场。被告人王某参与场头护场五天,期间场头非法获利20000余元,其个人获利2000余元。另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米兰商务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李某、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何国生、李荣武、鲍良明的供述及何国生的辨认笔录,本院(2006)黄刑初字第556号、(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场头护场,帮助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由原侦查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