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锦雄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股权配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张锦雄。委托代理人何惠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A5号。法定代表人谢顺辉,镇长。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锦雄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行政作出的《关于张锦雄股权配置的处理意见》,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以其决定与被告自行处理股权配置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锦雄承担。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廖培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