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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阙佳茹等20人诉被告罗绍旺等5人合伙协议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佳如,李宜军,李本军,吕美春,蒋忠林,唐军,欧阳汉柏,周国成,彭鑫源,熊爱民,XX武,肖功星,陈艮山,周进丰,周冬富,王艳,郭爱军,郭仁贵,吕玉銮,罗绍旺,吕芳秋,阳新华,唐修正,罗雄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阙佳如,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宜军,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本军,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美春,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蒋忠林,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军,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欧阳汉柏,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国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欧阳汉柏,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彭鑫源,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熊爱民,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XX武,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肖功星,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艮山,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进丰,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冬富,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艳,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爱军,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郭仁贵,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玉銮,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进丰(系该车队合伙人),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退休干部,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玉銮,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绍旺(系该车队原队长),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芳秋(系该车队原会计),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阳新华(系该车队原出纳),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修正(系该车队原管事),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雄燕,女,197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仁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阙佳如等20人诉被告罗绍旺等5人、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阙佳如等20人于2014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阙佳如等20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阙佳如等20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佳如等20人撤回对被告罗绍旺、吕芳秋、阳新华、唐修正、罗雄燕及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邓海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