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史志刚与郭文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刚,郭文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史志刚,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郭文福,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刚与被告郭文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刚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志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刚撤诉。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