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飞与郭建平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郭建平,赵北平,陈德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郭飞,男,汉族,农民。被告郭建平,男,汉族,农民。第三人赵北平,男,汉族,农民。第三人陈德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飞诉被告郭建平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租赁合同中所涉土地已于2013年10月22日被国家征用,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郭飞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