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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30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增华与被执行人吕任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090-1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华。被执行人吕任华。申请人王增华与被执行人吕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116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3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