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永超与金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金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陈永超。被告:金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金立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永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业生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人民陪审员 陈庭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