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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永超与金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金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617号原告:陈永超。被告:金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金立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永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业生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人民陪审员  陈庭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