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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学平诉王志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平,王志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学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秀才,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平诉被告王志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学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学平负担。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