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文渊,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陆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