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素兰、吴山诉吴喜东王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兰,吴山,吴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4号申请人,杨素兰,女,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申请人吴山,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喜东,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杨素兰、吴山诉吴喜东王赡养费纠纷案,本院于二00一一年吴月十四日作出(2011)双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2011年起每年给付原告杨素兰、吴山赡养费1000元,其中2011年的赡养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自2012年起,每年的赡养费于1月1日一次性给付。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喜东给付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即2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1)双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