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商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王海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王海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0317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81号。负责人胡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静,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友慧。被告王海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王海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