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驾驶员,住霍邱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桂集镇白塘村。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已于2011年7月20日将户籍迁入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白塘村吴小49号,此后并长期居住于此,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霍邱县。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凤台县人民法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杰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