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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玉斌与赵峰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斌,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田玉斌,居���。被执行人赵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峰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