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玉斌与赵峰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斌,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田玉斌,居���。被执行人赵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峰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