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西林与王会军、王素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林,王会军,王素香,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杨西林,农民。被执行人王会军,农民。被执行人王素香,农民。被执行人王秀梅,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西林与被执行人王会军、王素香、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坊清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秀梅所有的位于坊子区信用联社宿舍1号楼4单元301室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素香所有的位于奎文区晨晟世纪城8号楼1-1102号房产一套。三、被执行人王秀梅、王素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