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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异字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异字295号申请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古象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魏正刚。委托代理人张彦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宁,男,1958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法定代表人牛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海洪,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瑞新,男,1969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27号中关村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冯学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俐,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海峰,男,1974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133号。法定代表人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天录。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担保追偿合同纠纷一案[(2004)一中民初字第8418号、(2005)一中执字第622号]过程中,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杨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天柱代理审判员  薛圣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