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巴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昆山榕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海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榕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赵海莺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昆山榕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先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丁丁,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莺,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霄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榕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榕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