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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召珍与李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珍,李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刘召珍。被执行人:李凤霞。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凤霞账户存款2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东审判员 马 伟待审判员宋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