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召珍与李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珍,李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刘召珍。被执行人:李凤霞。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凤霞账户存款2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东审判员 马 伟待审判员宋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