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开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范某甲。被告罗某。原告范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毕、代理审判员包小琴、人民陪审员郭于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范某乙,无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6月,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独自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下落无果,至今杳无音信。婚生女范某乙一直随原告和祖父母生活,被告从未照顾关心过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应保持现状,由原告继续抚养女儿为宜。由于被告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已经这么多年,夫妻之间已经不存在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范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淮安市楚州区南马厂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范某乙。2006年6月被告罗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桂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张某、颜某、范某乙的证言,2012年12月14日《人民法院报》公告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不顾及夫妻感情,私自离家出走,并长年不归,长期未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已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范某乙由其抚养之请求,鉴于范某乙一直均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范某乙自愿随原告生活,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范笑笑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毕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人民陪审员  郭于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附相关发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