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添平与广东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添平,广东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黄添平,男,汉族。被告:广东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照。原告黄添平诉被告广东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4月1日入职于被告处,担任宿舍管理员,双方于2007年10月才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07年10月开始为我购买社保。故要求确认从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答辩意见。诉讼期间,原告为了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作证,及合同期限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以及原告的社保缴费明细表。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名为广东轻院学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是被告的员工,任宿舍管理员。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于2007年10月开始为原告购买了社保。原告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从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劳人仲案(2013)130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对此,原告不服提出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员工,有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保的缴费明细表,以及工作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原、被告从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利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