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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斌,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亮,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谭红英,女,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