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59、10063、10065、1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59、10063、10065、1006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清,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宁,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10059号被告吴四弟,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10063号被告陈燕华,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10065号被告潘南海,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10066号被告张贵纯,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宁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与各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期数(详见附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正常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开始拖欠(逾期日期见附表),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经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具体金额、暂计日期详见附表,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日止);2、各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各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还约定,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立即将本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原告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各案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利率详见附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及金额详见附表,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由被告各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计 晴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秀(代)序号案号被告起贷日贷款到期日贷款期数(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月)逾期日期或拖欠期数诉请及判决本金诉请及判决利息(含罚息)诉请及判决复利合计暂计截止日期(年/月/日)诉讼费110059吴四弟2012-6-182013-6-1812200****.79%2013-4-1854059.799101.04649.6663810.492013-10-291395210063陈燕华2012-12-262015-12-26361300001.69%2013-6-26116279.899974479.96126733.852013-10-292835310065潘南海2012-5-102015-5-10361840001.79%2013-4-10144045.9218346.191591.10163983.212013-10-293580410066张贵纯2012-4-92015-4-936340001.79%2013-4-925804.243405.87306.4229516.532013-10-25538民事判决书附表备注:人民币单位为“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