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王丽明与尚治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明,尚治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明,女,1961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轶群,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巍,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治华,男,1955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遨洋,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甄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明因与被上诉人尚治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