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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何惠如与姚高球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惠如,姚高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何惠如,男,1961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诉讼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朱朝红,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高球,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何惠如诉姚高球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中法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姚高球应返还何惠如投资款260余万元)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姚高球未依法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依何惠如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3月18日向姚高球发出执行通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姚高球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有权对姚高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关财产予以划拔、扣留或提取。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扣留或提取姚高球280万元的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东审 判 员  刘平昌代理审判员  赖尚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