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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艳与徐海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刘艳,女,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徐海明,男,1990年3月1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玉兰,女,住济阳县。申请人刘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海明驾驶的张玉兰所有的鲁ARH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海明驾驶的张玉兰所有的鲁ARH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