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艳与徐海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刘艳,女,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徐海明,男,1990年3月1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玉兰,女,住济阳县。申请人刘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海明驾驶的张玉兰所有的鲁ARH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海明驾驶的张玉兰所有的鲁ARH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