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即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毛瑞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瑞京,毛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毛瑞京。被执行人毛瑞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瑞京与被执行人毛瑞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9743.03元,已执行0元,剩余9743.0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