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2009年5月2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乔某,女,生于1985年1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川区人。被告张某,男,生于1985年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通川区人,住通川区大北街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