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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永兴、郭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永兴、郭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591号申请人: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永兴、郭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永兴、郭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执字第0059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友审判员  曹东霖审判员  王仲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