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光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志,陈冬香,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志,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陈冬香(系张光志之妻)。被执行人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心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光志、陈冬香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3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1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福花园”房产总证尚未办理,该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