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积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卫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冠林,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l1)威环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威海市青岛北路83号厂房由被告于1989年承建,同年交付使用,原产权人为威海隆达塑料有限公司,由原告于2000年购得。后原告发现该厂房框架出现部分裂缝,并与被告进行交涉。2009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诉争厂房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意见为:“现场发现裂缝为“斜压型”破坏,造成“斜压型”破坏的主要因素是钢筋和砼,经区检测中心对裂缝处钢筋进行了三处随机抽样,扫描结果为钢筋符合设计要求,砼经过钢钎打凿,从观感上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从观察结果看,石膏饼没有发生裂纹,证明裂缝没有继续发展,结构使用还是安全的”。2010年,原告委托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诉争房产二层混凝土框架梁裂缝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二层钢筋混凝土梁的混凝土强度低于原设计要求。处理意见为:针对裂缝的性质及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应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或外粘型刚加固法进行加固。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2011年7月7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350000元,并承担原告在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10000元。后依据诉讼中所作鉴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220598.96元,并支付诉讼中鉴定费43000元及诉前鉴定费10000元。被告辩称,该厂房系被告于1989年承建,竣工后经国家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混凝土强度等均符合当时的设计要求及施工标准,至今已有20年,建筑物出现裂缝的原因有多种,不能认定就是施工质量造成的,被告不负承担维修费用及赔偿损失责任。诉讼中,原告称其2006年发现问题,其后双方一直在协商交涉,被告称只是在2009年才接到原告通知,并不认可原告所提的质量问题及该鉴定意见。因双方对厂房混凝土框架裂缝的原因及修复所需的费用存有争议,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裂缝原因及分析:该工程一层KL-4(3轴)、二层KL-7全部框架大梁端部最大受剪区出现斜裂缝,主要原因是大梁混凝土强度过低(原混凝土标准设计要求为C23,一层3轴框架梁混凝土强度只达到设计要求的72%,二层KL-7混凝土强度平均值低于设计值的70%,个别小于65%。混凝土强度低的原因为石子级配差,砂过细,材料配比的计量不严,振捣不实等),局部混凝土有孔洞等缺陷;其次是屋面载荷偏大(屋面严重漏雨,保温层吃饱水再加上2005年冬的暴雪均增加了屋面载荷)。(2)处理建议:将上述裂缝框架梁采用外粘钢板或外粘碳纤维法进行加固处理。对有严重缺陷的大梁采用增补细石混凝土的方法处理(将原孔洞清理干净再支模灌注C25细石混凝土),需加固的梁一层KL-4(3轴)为3支,二层KL-7为18支。将屋面防水系统进行大修。(3)加固维修费用:220598.96元。对于上述鉴定中的“载荷过大”问题,被告认为已过防水维修期,责任在原告自身,2005年发生暴雪,原告2006年发现此事也可以说明是暴雪致载荷过大。原告认为责任在被告,如果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即使漏水或者暴雪也不至于发生裂缝。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诉争厂房为被告于1989年建造,虽然原告系2000年购得该房屋,但作为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相关维修费用被告应当支付。质量问题的原因经鉴定主要为混凝土强度过低,即施工与设计标准不符。现争议问题在于次要原因即“载荷偏大”问题,载荷偏大在两方面,一方面为漏水,一方面为暴雪。关于漏水,一般防水保修期为五年,自原告购得房屋已超过防水保修期,漏水责任现在不可归责于被告,而2005年的暴雪也为不可预期,但是即便是存在漏水及暴雪增加载荷,在混凝土主体结构强度合格的情况下,上述问题也不至于导致产生裂缝。因此,上述载荷问题只可少量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分析来看,相关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90%,即220598.96元×90%=198539.06元。诉讼之前原告所做的鉴定也是在被告拒不进行维修后为确认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该费用被告也需按照该责任比例承担9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198539.06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207539.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鉴定费43000元,原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8700元。上诉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诉争厂房经经区检测中心检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原审法院委托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时委托鉴定的项目仅为“框架梁裂缝原因”,但该公司鉴定意见中却出现“经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裂缝混凝土大梁加固费用220598.96元”。因双方当事人未委托该公司对加固费用的具体数额进行评估,原审法院将该公司所作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法律根据;三、诉争厂房已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并使用至今,说明混凝土强度并不存在任何问题,按照被上诉人自述2006年发现问题也可以说明是暴雪致载荷过大,责任并非在上诉人,原审法院认为“载荷问题只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委托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及原审法院委托的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均认为诉争厂房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出具的经区检测中心的意见不能作为诉争厂房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中要求对诉争厂房二层混凝土框架裂缝的原因及修复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机构对框架裂缝原因所作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如果上诉人施工的诉争厂房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暴雪致载荷过大时,诉争厂房亦不至于发生裂缝,故原审认定屋面载荷过大问题只可减轻上诉人的责任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进行鉴定时,自行委托威海高开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登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诉争厂房的加固施工图及维修费用进行设计、评估,并根据上述公司的设计及评估意见出具了“经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裂缝混凝土大梁加固费用220598.96元”的鉴定意见。上诉人以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转委托他人进行鉴定违反相关规定,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威海高开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登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为由,主张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未提供威海高开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登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另查,本院依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威海天勤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诉争厂房框架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威天工司鉴(2013)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诉争厂房的修复费用为227780.78元。被上诉人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0元。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该笔费用尚未发生,其同意对诉争厂房进行维修,费用由其承担。被上诉人不同意由上诉人维修,要求由其自行维修,上诉人承担相应费用。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诉争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对诉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负有质量担保责任。诉争厂房框架属于主体结构工程,现在设计年限内发生质量缺陷,上诉人应当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被上诉人提供的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及原审法院委托的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均认为诉争厂房二层框架梁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系混凝土强度过低,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及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均系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故其对诉争厂房的“框架梁裂缝原因”所作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提供的经区检测中心意见仅为钢筋符合设计要求,砼经过钢钎打凿,从观感上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该意见并不足以推翻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及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故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委托其进行鉴定过程中自行委托威海高开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登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诉争厂房的加固施工图及维修费用进行设计、评估,并根据上述公司的设计及评估意见出具的鉴定意见,系其转委托鉴定,该行为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威海高开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文登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故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有关该部分的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二审中,经本院委托威海天勤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的加固费用数额虽超过原判决认定数额,但被上诉人并未提出上诉,故对诉争厂房的修复费用,本院不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发包人除请求上诉人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外,还可以请求上诉人承担因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由其对诉争厂房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的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威海天勤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鉴定的诉争厂房修复费用比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用多出7181.82元,但考虑到建筑市场人工费等因素的变化,故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修复费用亦较为合理,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的鉴定费用。根据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框架裂缝原因的鉴定意见,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大梁混凝土强度过低,其次是屋面载荷偏大,载荷偏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屋面严重漏水,保温层吃饱水;一方面为2005年冬的暴雪。关于屋面漏水问题,因被上诉人购得房屋已超过防水保修期五年,故屋面漏水责任不可归责于上诉人。而2005年冬的暴雪也为不可预期,但是即便是存在屋面漏水及暴雪增加载荷,在混凝土主体结构强度合格的情况下一般不至于导致大梁产生裂缝。故原审认定载荷问题只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正确。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19750元,由上诉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