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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江嗣卿与张崇英、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嗣卿,张崇英,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238号申请执行��江嗣卿,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云婷,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崇英,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嗣卿与被执行人张崇英、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2013)武民初字第1086号一案中,现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调查控制中,因调控财产需要一定的期限。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坤 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金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 智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