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吕佳桃与成国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佳桃,成国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佳桃,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国瑛,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佳桃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佳桃与被上诉人成国瑛达成和解。上诉人吕佳桃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佳桃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佳桃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吕佳桃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吕佳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代理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