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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君慧审 判 员  刘彬彬代理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和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