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君慧审 判 员 刘彬彬代理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和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