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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刑一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蔡青山等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青山,乔国良,方超,刘建设,刘好文,马保红,乔文超,张全国,蔡东霞,陈科明,乔大毛、又名乔欢迎,蔡根生,张爱勇,蔡海山,李秀峰,马爱勤,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一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青山,男,出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2006年1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1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3日因需要继续侦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5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秀峰、金榜,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国良,男,出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职工,正阳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常委。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05年10月2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6年9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于2010年5月2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超,男,出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9日因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建平,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设,男,出生于1966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平、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乔大毛、又名乔欢迎,男,出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好文,男,出生于1963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7日到正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辩护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蔡根生,又名蔡老根,男,出生于1969年7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20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保红,又名马宝锋,男,出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8年2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尚伟杰,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文超,男,出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职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国,男,出生于1967年9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正阳县熊寨镇粮所职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东霞,女,出生于1972年11月22日,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爱勇,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科明,又名陈鹏辉,男,出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蔡海山,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8日因证据不足,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秀峰,又名李留妮,男,出生于1963年9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8日因证据不足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爱勤,女,出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涛,男,出生于1980年2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正阳县熊寨镇计生所职工。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青山、乔国良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青山、乔国良、方超、刘建设、刘好文、马保红、乔文超、张全国、蔡东霞、陈科明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青山、乔国良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云峰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代理审判员  曹黎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