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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刘利珍与张世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珍,张世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刘利珍,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世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珍诉被告张世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珍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世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刘利珍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莹 更多数据: